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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2009年10月进入上海一家合资公司,与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5月,公司经营出现问题,更换法人代表,原来的大股东逃走,到7月份,经过和现在的法人代表协商,将6、7月份的工资发给职工,从7月下旬开始,公司停止正常生产,通知职工要将公司变卖,让职工在家等通知,现在8月份已快结束,可否要求公司支付8月份的全额工资;另外如果公司变卖给其它人,可否以违反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按照原来的合同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可以,补偿的数额和标准是多少?如果继续在现在的公司工作,合同应该如何重新签定或变更?谢谢!

仲裁 2010-08-29 11:4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1)按着劳动法律规定,工资一般是按月发放的,拖欠工资是违法行为,你可以向劳动部门举报,让他们提前介入。不按时发放工资应受惩罚(原工资的25%)。(2)如果公司转让,不能以违反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经济补偿。因为法律并无规定法人单位不得转让。问题是公司转让后你们的利益如何保障却比较麻烦;(3)如果继续工作,只要原工作单位名称没变更就不需要重新签定或变更,除非合同内容发生变化需要签定或变更。
  • 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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