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因认为《某某早报》刊登的作者为s的一篇报道不实,该文涉及的人物L,H向法院状告提起诉讼,状告《某某早报》和s侵犯他们胡名誉权,《某某早报》和s有对L,H提出反诉,声称L,H诉讼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要求赔偿,L,H在第一次庭审后向法院申请撤诉,法庭认为不应当准许撤诉,于是裁定不予撤诉,第二次庭审时L和H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扔审理了该案并作出判决,驳回L和H胡诉讼请求对《某某早报》和作者S的反诉,判决由L和H赔偿他们,由本案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其他 2015-04-18 22:14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北京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7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