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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有些问题想请教您。事情是这样的:我的朋友乙方与甲方签订合约,定期三年在阿联酋木工劳务。在合约上有一条“如果乙方到达阿联酋后,查出乙肝疾病所遭受的瞬时与乙方无关。” 在乙方工作一月多余,被查出“乙肝疾病”,因而终止合约。然而在乙方回国后当地检察中,并非\"乙肝疾病\"。而是“乙肝携带者”。医生表明“乙肝携带者”并不等同“乙肝疾病”。我的朋友也曾在新加坡木工劳务十年有余,体检不曾出问题。 我有以下问题:一,甲方在乙方去阿联酋前,没有组织他去体检,这种行为是否正当?二,按合约上的,工资应当当月结算。可是甲方迟迟未发工资已两个多月。可否告他拖欠工资?三,在乙方出示当地证明报告时,甲方诽谤乙方与当地医生串通。有旁人作证,可否告他诽谤?四,如果打官司,胜算的概率是?五,如果打赢官司,能否申请甲方承担一切律师费,以及精神赔偿费,以弥补乙方不必要支出? 先谢谢您了。请您帮帮我,认真问答以上问题。

争议解决 2010-08-30 10: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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