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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1年5月6日签订的三年劳动合同,2014年5月6日三年合同到期后续签了5年的劳动合同,到现在2015年4月底为止正好是个第五年的砍,公司想要赔偿我4个月的工资违约金加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可是我觉得我想选择公司给我交一个月的保险到5月底,这样我服务公司就是四年加一个月,按照相关规定就得赔偿我4个半月的工资,请问公司可以强行选择给我一个月的代通知金而不是给我交一个月的保险吗?

仲裁 2015-04-21 10: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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