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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单位是大同矿产品开发公司,现有员工十名。94年和一家香港公司成立一家合资企业,我否定们公司全员进入合资企业,包括所有业务和资产,占45%股份。后来,经营不好,发不出工资,全员放假。2006年领导和外方把公司卖掉,没开职工大会,也没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因为8位员工反映问题,领导以94年到2009年大同矿产品开发公司没有任何经营为由,只承认正副经理劳动关系,否定其余8人和矿产品的关系,认定我们是合资企业工人。 我们有95年签订劳动合同时大同市劳动局的鉴定表,09年大同矿产品开发公司向上级部门报的职工花名,缴纳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记录,以上几份证明都有单位公章。我们的档案也在大同矿产品开发公司办公室存放。 能否确认我们的劳动关系?

其他 2010-09-01 15: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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