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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农民工,在吉林市做拆除工作。2014年3月7号在工地上发生了安全事故,导致我左眼球摘除而失明。在赔偿方面,由于想早点拿到现款,答应了老板的近乎苛刻的要求的赔偿协议但没有签字。但协议达成一致后,老板以各种理由不付款。去过劳动局,劳动局以未确定劳动关系为由拒绝了我,农民工在吉林做拆除工作,基本没有和老板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工作证,以及工资条饭卡之类辅助证明材料,劳动关系我不知道怎么认定。。。。。现就我这种情况:第一:私下和解达成协议,但老板不付协议商谈的赔偿款;第二:走劳动仲裁,我又无法确定劳动关系,请律师帮我提供法律咨询,谢谢

劳动纠纷 2018-11-02 20: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用人单位发工资不提供工资条是违法的;
    2、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承担工资的举证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举证,承担不利后果;
    3、因工资待遇引发争议时,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工资可以按同工同酬的原则确认。只要员工和单位存在实际劳动关系,单位拖欠员工工资,员工可以员工可以先和单位进行协商;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由劳动部门进行调节;在调节不成的情况下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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