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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合伙办厂,一直亏损,其中一人中途退股,未经第三人同意,两人签订退股协议,有效吗?

其他 2020-04-26 23:1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应当是无效的。
  •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七条 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由此来看,退伙是否有效并不重要,重要的是退伙行为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害的可以追偿,即退伙者并不能独善其身,不承担亏损。
  •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七条 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由此来看,退伙是否有效并不重要,重要的是退伙行为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害的可以追偿,即退伙者并不能独善其身,不承担亏损。
  • 你好,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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