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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份跟房东签了一份购买店面合同(总价(110000),总付订金57000元,合同注明如果房东不愿出卖的话就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退还订金.但房东没有退,应该表明房东同意出售,并注明房产证拿到手后立即帮我过户(因当时房产证还在办理中),过户了本人将其它余款付清,有注明如有违约,将处10000元的违约金,但现在房东5月份就将房产证拿到手了,且又将本店面卖给另外一个人,房价为168000元,并收到100000订金了,现在已经要求房管部门不让过户,那我现在应该起诉他什么,依据的是哪个法律条规,谢谢!

诉讼 2010-09-02 08: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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