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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13年11月15日上**公司的Xx轮任船长,合同期6个月,每个月扣5%保证金,于2014年6月5日期满离船,到2014年9月才领齐全部的工资和每个月的保证金,3、4、5月的自引费和节拖费一直未发,本来是随每个月工资发的。2014年9月1日XX轮在青岛黄岛港被海事检查出该轮在2014年1月18日至2014年4月19日在海上排放食品垃圾9次,8次是0.01立方,1次是0.02立方,按海事的算法全部离岸都不足12海里,2014年10月15日对**公司罚款5万元。**公司到11月5日才通知我发生了以上的事情,并认为船长我要负主要责任,而且怎样处理还在讨论中。我表明大副负主要责任,那是排食品垃圾,这是每个人都知道需要在12海里排放的,更何况大副是主管,所以船长只是在监督上的疏忽,并非主观故意的结果,所以船长对事件造成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船舶本身及所载货物价值巨大,船长的任何一个微小的疏忽都有可能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仅以劳动报酬作为收入来源的船长是不可能承担得起此种赔偿责任的。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船长仅是船公司的雇员,并不能分享船舶经营的收益,如果被要求承担经营中的损失,即是不公平,也是不合理2014年11月17日我出发上友和轮任船长。2014年12月12日,安盛公司人事经理黄东升通知我说,因为上述的事要扣我2014年3月至5月自引费共计45750元。公司的处罚合法吗?我一个月工资才38000元,他们怎能单方面作出那样式的处理呢?

其他 2015-04-25 00: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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