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各位律师您们好,非常希望并感谢您们能为我答疑解难! 我于1994年5月1日进入公司,在公司劳动合同基本是每年签订一次。2007年11月31日合同到期后,公司至今再没有同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请问是否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14、47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的规定,自2007年12月1日至今,公司未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此: 1、请求公司依法给予我支付该期间的两倍工资是否得到支持? 2、如公司此时给我补签书面劳动合同,我不同意签,是否给予我经济补偿金? 3、在此期间我是否可以主动提出劳动仲裁解除这种事实劳动关系并获得经济补偿金? 4、如我现在(11月31日前)提出公司支付我两倍工资,到本月31日后公司要求给我补签劳动合同,我签了后这个两倍工资是否还能获得?我不签是否能获得经济补偿金? (这里重点依据的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的规定,我不是很肯定这样理解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或者说如果这样进行劳动仲裁或上诉能否获得合法支持?) 劳烦您了,再次表示衷心的感谢!

仲裁 2008-11-12 23:4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珠海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