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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侄女被王某以假谈恋爱为名,以修车,加油和为其交电话费为由借钱,金额达10100元,借不到钱后王某即终端了所谓恋爱关系并拒绝接电话,有电话录音他承认有借钱和他的两个朋友证实有两次借钱的事。电话费有票据和缴费卡。请问赵律师,这是否构成诈骗罪?请告之,谢谢!

刑事辩护 2008-11-13 14:4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您好,你的短信已收到,你在上一个问题中介绍的情况是这样:我15岁的侄女,傈僳族,两次失去父亲。随即辍学与我从昆明到宾川谋生。王某以爱情为幌子,多次承诺将带她到高级饭店吃饭,买金银首饰给她。骗取好感和信任后,以修车,加油为接口多次向我侄女借款八千余元(有他的电话录音承认和他的两个朋友证实有两次借款),为其交电话费26次。达1980元(有票据和续费卡),事情败露后借不到钱他即断绝往来,拒绝接电话。公安侦查后觉得立诈骗罪有点牵强,恳请有识之士的你帮帮我,救救这年幼无知和可怜的她,万分感激!谢谢! 从数额上看,是达到了诈骗犯罪要求的金额,但是,这些钱是在恋爱关系期间借的,而且你的介绍一直也是说借,并有电话录音和朋友证明说是错钱。我个人认为,要认定诈骗确实困难,牵强。因为难以认定王某谈恋爱的目的就是为了骗钱。
  • 涉嫌诈骗,可以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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