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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我以“(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请求立案追诉被派出所拒绝,说因财物损失不大,在实践中不立案。是各省另有规定?还是派出所有法不依?该怎么办?

刑事辩护 2011-11-02 21: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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