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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我是江苏省淮安市xx区顺河xx镇卫生院的工作人员,2008年我镇xx村由村医垫资新建140平方米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按政府文件精神“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产权属于卫生院”房屋的准建证和土地使用证有卫生院办理。现在要对服务站的建筑费用进行评估,在卫生院不知道的情况下,村医自己找评估公司评估,评估结果是房屋价值明显高于实际价值,请问我们现在该如何处理

其他 2010-09-05 08: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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