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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现在工作单位签了一年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公司改变了合同方式,要求我与公司指定的劳务公司再签合同,也就是我从合同工变成了劳务工,我想咨询一下,这时我的工作单位有没有责任额外赔偿我一个月的工资。

调解 2012-11-28 14:2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你与原公司劳动合同期满后,原公司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而叫你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原公司应当支付你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 需要赔偿你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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