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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已下岗多年,2010年8月,企业电话通知让到厂里办理破产补偿事宜。并说企业已于2009年春法院判决破产,2010年5月结束破产清算期。2010年9月前务必完成职工安排,10月起停交全部保险。请问: 1、企业规定此次补偿一律以2008年月工资为标准,是否合法、合理? 2、对24年以上工龄的职工,最高补偿金一律为36个月,是否合法?(当然,30年以上工龄的职工也可选择进“托管中心) 3、凡进入“托管中心”的职工,无论就业能力高低,“中心”只负责保险,没有定期的生活补助。是否合理? 4、如果以法院判决书时间视同企业破产时间,那么,2010年,我能否领取失业补助金? 谢谢!

其他 2010-09-06 11: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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