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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老师好:2013年我用11万元向同村的赵某买了一块宅基地,之后由于赵某兄弟因为这11万元的所有权而相互发生争执,两次上告到法院而宣判不服,致使我无法对该宅基地使用。2015年4月初我找到当地司法所为我们调解此事,调解后司法所收取了4400元的调解费,标的的4%,开了一张4400元的收款收据单,上面写着“土地合同纠纷费”,并盖有司法所章。我昨天去询问司法所,他们回答说是经过法院处理后的事件就要收费。请问:司法所收取的费用合适吗?法律是否有这样的规定?谢谢

消费者维权 2015-05-04 13: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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