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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和李某均系我校学生,二生在课间玩耍时,李某将张某推倒,导致张某两颗门牙磕断。班主任电话告知家长后,家长将张某带回就医。因孩子尚未成年,医生说需要两次牙齿种植,约需费用3万元。孩子的班主任和学校政教处几次为两位家长协调,但终因达不成一致意见而未能解决。现张某家长将李某家长和学校告到法院,要求学校承担连带责任。请问:学校应该承担吗?应该从哪些方面进行举证?

诉讼 2020-05-10 18:2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看学校是否有过错而定
  •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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