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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公司2007年6月27日签订offer,7月1日为星期天,7月2日进入公司上班,2008年6月19日签订第二份合同,起止日期2008年7月2日到2011年7月1日。现在公司要解除合同,应该如何给经济补偿。 公司认为2007年7月2日到2007年12月31日不足6个月,认为经济补偿为0,而之后2008年的经济补偿为1个月工资,因此给与1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请问,是否合法? 提问时间:2008-11-14 12:45:55 问题补充: 处理问题应该以劳动合同签订来考虑年限,还是以合同签订考虑年限,比如说考虑时间的划分是以劳动法颁布或者自然年来计算工作年限,还是以2007年7月2日到2008年7月1日劳动满1年,还剩下不足的1年,应该给2个月的补偿,请问是否对? 抑或2007年7月1日为星期天,7月2日上班能否能够计算为6个月? 另外合同剩余期限2年8个月是否也应该考虑?

仲裁 2008-11-14 18:1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违法解除的情况下,有两种选择,一是要求支付双倍赔偿;二是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若工作年限较短,建议选择恢复劳动关系获得的赔偿会更多,更有利。具体维权方案建议来电预约专业律师面谈,委托专业劳动法律师处理。
  •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为经济补偿金的双倍,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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