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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处的公司是北京总部下属的一个子公司,公司法人在北京总部工作。工作时间1年零4个月,没有签劳动合同 。我于08.7.19日生孩子,按公司规定,我可以休4个月的产假,但我未休,继续工作。08.11.5日北京总部通知我,将我连同所属的子公司转让给了另外一家公司。只给我600元/月的产假补助。这家公司与北京总部没有任何关联关系。我想问以下几点: 1.我未休的4个月产假可获得多少经济补偿? 2.公司未给我缴纳的社保可否退还给我?(我所属的子公司里只登记了我一个人的名字,当地社保局不让交纳,原因是人数不足4人。我想以北京办事处的名义交,子公司的法人是这样交的,但遭到北京总部的拒绝) 3.公司这种情形算不算和我终止劳动关系?如果是,我能获得多少经济补偿? 4.公司未与我签定劳动合同 ,根据新劳动法规定,可获得二倍工资。我是07年6月22日入的岗,试用期3个月,请问我是能获得全工作期的2倍工资,还是08年工作期的2倍工资。如果只能获得08年工作期的补偿,07年的能获得多少? 我每月基本工资是1500元,试用期工资1200/月,补助费150,餐补250。请将我能获得的经济补偿和所依法律条文罗列出来,谢谢。

仲裁 2008-11-14 18: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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