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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律师:我碰到了这样一件事。1998年我通过朋友王某向另一位朋友李某借了18万,利息约定1.5%,还款时间没写,借条直接写给李某本人。到二个月本息一次性还清(还款时也通过王某,但当时王某提出他要用一下这笔18万的钱,那我说可以你自己给李某说好就行,当时李某也同意。那王某即给李某写了一张向李某借18万的借条先给了我,说我那张写给李某的借条到时王某帮我拿来后换这张借条就行,之后我要了好几次我出给李某的那张借条,一开始李某说顺便时带来换王某出给李某的那张借条的,而大约过了几个月后李某说借条找不到了,王某出给李某的那张借条也一直放在我这里没来拿去)。问题就出在2004年李某把我当时没收回的那张借条拿出来说这18万钱没还过(王某与李某合伙敲我李某出面)。当时有10来位朋友都知道钱已经还了同时出面做了好多工作没用,最后李某出面起诉了我金额是18万本金18万利息共计36万元。后经过多位朋友出面与李某协调最后我实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又被他们诈12万元算撒诉而结束,到现在已有7年。请问这种情况我是否可告王、李二人诈骗及敲诈罪。

刑事辩护 2010-09-08 22: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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