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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苑山庄为一居民住宅小区,该山庄内共有四幢具有区分所有建筑物性质的高楼,但只有其中的1号楼配建有一个供居住在本楼内的全体业主使用的地下保管室。五年前该山庄的物业管理公司便将这个地下保管室出租给他人,至今已先后收取租金共15万元,且该公司还将这笔租金据为己有。为纠正物业管理公司的此举,现该山庄的业主大会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将该地下保管室收回并出卖。请问:1.物业管理公司是否享有将那个地下保管室用于出租的权利?为什么?2.该山庄业主大会是否享有将那个地下保管室用于出卖的权利?为什么?3.对于那笔租金,有人认为归居住在该山庄内的全体业主共有,有人认为归居住在该山庄1号楼内的全体业主共有;请分别评价这两种看法的正确与否,并讲明理由。

其他 2015-05-09 20: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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