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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如果因为婚姻一方有婚外情导致另一方向法院起诉,无过失方需要向法官提交什么样的证据才可以告倒对方,比如照片、录音、手机通话记录,都可以么?还有没有其他的?另外,这些证据有没有什么时限?比如要提供几个月之内的,如果超出这几个月就无效了?这些收集来的所谓的证据是什么样的,才能称得上是有效的呢?比如,像手机通话记录,到底两个人通话频繁到什么程度才能有效的证明过失方去其有婚外恋的关系?期待各位的答复,谢谢了!

离婚 2010-09-10 19: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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