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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于2014年9月在福田某城中村与房东达成城中村出租屋租赁合作关系,当时约定租赁时间7个月,每月房租1300元,押金2个月共2600元(加门禁押金200元共2800元)。但是,合同忘记是签署过还是丢失,目前手头仅保留押金收据。每月均按时缴纳租金。2015年5月因家庭变动,需要退租。房东表示根据合同约定,合同到期前1个月如承租人未向其主动提出退租申请,那么租赁合同自动延续1年,否则押金有权不退。我不予接受,房东遂主动提出,要求我先缴纳2015年5月的租金,他负责找新的承租人,找到后我搬出,他把押金退给我。我2015年5月4日缴纳了5月房租并获得了当月租金收据。福田租房火爆,次日房东即找到租客,与我约定9日搬出后即向我退还押金。我9日已经将房屋退还并打扫干净。5月10日,我拿押金收据找房东退押金时,房东表示必须押金收据和合同一起交给他他才退回押金。理由是他的公司要我的合同做账,而且是我违约在先。我感觉房东就是故意刁难,想借机吃我的押金,此房东之前也与其他租客发生过纠纷。虽然押金不多,但是我觉得房东太欺负人,现在我想维权,请问:1.若2014年9月的格式合同约定期满承租人不主动提出结束合同,那么我超期正常支付租金租赁,是否表示要自动续住一年?如续住,房东是否应该与我续签合同?从4月合同结束到5月与房东通过几次电话并来收租,房东对合同续住没有任何说法,作为合同的另一方,他是否未尽到管理和告知责任?2.2015年5月我提出退租后,房东主动和我商量了以上解决办法,是否代表着对2014年9月租赁合同结束方式的认可?住房押金退还的依据是什么,是押金收据,还是合同?3.目前房子已经租给下一任租客,可是我5月租金已经支付,在房东未退还我押金的情况下,我是否有权利主张可以继续住该房间,房东将房间又租给了其他人,是不是侵犯了我的权利?我是主张房东不当得利,还是合同违约?4.目前合同已经找不到,我不确定是未何房东签署、或是遗失、或是在房东处,要求房东把他的合同底单拿出来他也一直拒绝,我认为他就算是维护他的权益,也需要书面东西而不是仅凭口头和我纠缠。我希望主张我的权利,那我是声明合同丢失好呢,还是就没和房东签合同好。5.押金在房东手上,他不着急,如果房东继续耍赖不退押金,那我如何维护自身权利,是去房屋租赁所投诉,还是区福田区法院申请调解,如果去法院调解,需要我准备什么材料,走什么样的流程?6.城中村的房屋租赁都没有根据出租屋管理条例备案和缴纳租金,我去房屋租赁所投诉时,他们会要求房东缴纳租金并罚款吗?

其他 2015-05-15 19: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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