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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4年6月初,由智勝國際管理集團有限公司(酒店管理公司)通过面试合格被聘用,于2014年6月14日正式派驻进入于都枫叶花园酒店单位工作,任枫叶花园酒店餐饮部经理职位至2015年4月13日离开,约定与本人签定劳动合同、月工资为4000元、每日工作8小时、月休4天(法定节假日除外)。在职期间一直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可一直到2015年4月13日本人离开了枫叶花园酒店,同时也离开了智勝國際管理集團有限公司(酒店管理公司)。未与本人签劳动合同以上情况属实,,我是告聘用我的酒店管理公司呢?还是告于都枫叶花园酒店呢?还是把他们双方都告了呢?注明:智勝國際管理集團有限公司(酒店管理公司)和于都枫叶花园酒店属于有合约规定,凡是酒店管理公司聘用派驻的职员,薪资由于都枫叶花园酒店按月支付。

其他 2015-05-11 10: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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