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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有一职工由于以前犯了错误,被停职在家,过了一年后,单位才作出开除处理决定,因发生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并未废止前的事情,职工不服开除决定,认为超过处理时效,向单位提出复议申请,单位停了一个月后,把开除决定撤销了,又根据《劳动法》25条和《劳动合同法》39条做了一个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也不支付停职一年期间的任何工资福利,请问单位的这种做法对不对? 现在当事人已经申请劳动仲裁,可是申请仲裁已经将近5个月了,仲裁庭也已开过近2个月,却迟迟不做裁决,请问该职工停职在家的一年和解除合同后至申请劳动仲裁期间单位是否应该支付期间的工资和各种福利待遇?依据是什么?

仲裁 2008-11-15 23: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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