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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是单位征用土地安排工作的俗称〈地带工〉。九十年代中期由于体制改革,单位要求职工一次性买断。由于我不了解国家针对〈地带工〉下岗有何优惠政策就一直没有买断。单位依然存在,他们也没再给我安排工作。工资、生活费什么都没有。现在单位要求必须买断。我想请教: 1、国家针对〈地带工〉下岗有何优惠政策呢? 2、我能否向单位追要这十几年的工资或生活费呢? 3、当时一次性买断的补偿金能否延算到现在呢? 4、针对〈地带工>下岗还有没有其他的经济补偿或我还能向单位提出什么要求吗? 谢谢!

其他 2008-11-16 21: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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