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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2日老板沈某邀请周某一起去常州某地送3、4付模具(约200公斤左右)。而周某顺便叫了那天休息在家的小周(都是开模具师傅)一起去。沈某当时并没有反对。随后沈某叫了任某(面包车车主也是司机,专门做送人,送货生意,没有营运证)的车。在临走之际,任某自己去给汽车冲了气。在开往沿江高速常州芙蓉段时,汽车意外爆胎,导致沈某 ,周某,脸部撞伤,小周右小腿骨折,并内固定。住院28天前后花费4万余元。在家休息了六个月。在这起案例中小周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一系列费用到底由谁承担?有人说这起案例属于工伤,理由是一、小周虽然不是老板直接叫去的,但小周去老板并无反对,也就是同意了。二、他们去的理由完全是为了工作,因为小周也是模具师傅。所以属于工伤,老板负有主要责任。也有人说这起案例应属于交通事故,理由是:一、车主任某违法,没有合格的营运证,人货共运,并且明显超载;二:车主任某明显没有按照合格的标准给汽车轮胎冲气。很显然任某有严重的不安全隐患行为,为这起案件的主要责任人。这起案件的意外应是任某明知违法与操作不当引起的。这起因意外引起的人身损害案到底该如何定性?

其他 2010-09-11 15: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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