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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一下,我是上个月16号提出的离职,也就是4月16提出离职,直到4月23号,离开了公司。当时是没有和公司相关领导协商好,就直接走人了,没有满30天。并且三月份的工资也发了,就是说公司还有4月1号到4月22号的工资没有发给我。我今天去公司问,公司相关人员说,公司领导不给发工资,也不开离职证明。请问公司这样的做法是合法的吗?我的是否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我应该怎么办?

其他 2015-05-12 14: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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