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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你好!我是一民营企业的会计,我工作的这家民运企业去年向员工融资,我筹集资金共投资了60万元,现已到期,但这家民运企业由于经营不善,亏损,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员工借款。目前,该公司处于倒闭状态,但未向法院申请破产,但是按破产清算程序,我们这些小投资是没有希望得到赔偿,想咨询刘律师,如果我利用职务便利,以老板当时融资时给我的单据为依据,以借款的名义直接下账,这样做犯法吗?我该怎样做才能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谢谢

其他 2015-05-12 17: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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