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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有三个名义股东A(40%)、B(9%)、C(20%),D(31%是挂在C的名下),公司与D有业务合作关系,后因各种原因四人产生了纠纷,C自20%的股份转让给了A,A持有了60%的股份,D的辭金经口头协商,由A出资全部购买,并在4-12份的货款中抵扣。A履行了承诺,由个人向公司转账购买了D的股金。现在因为一些业务的问题,D即不肯付货款,和C商量好了,也不肯转让股权。请问能通过什么样的法律途径拿回A应得的31%的股权。

其他 2015-05-14 15: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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