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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20日晚8时左右,被告郭XX商店送来一车玻璃,委托邵刚找几个人把玻璃卸到仓库(说好每卸一片玻璃1元钱,大概干完活每人可挣50元),邵刚在8时分和9时 分,打电话让原告去卸车,原告和邵XX及崔石锁等三人到现场后,当时是晚上10点多,天色黑暗,原告等觉得只有三人(邵刚同时联系了其它几个人,都没来,平时卸车都是四个人),原告等感到人少、晚上又没有灯光都不愿卸了,邵XX两次向被告提出:晚上别卸了,明天天亮再卸(担心发生事故),都被被告以司机不行要台班费为由,要求原告等继续卸车。同时邵XX两次要求被告提供灯光,被告都联系不到灯光(相邻仓库上有灯,但没有开),被告说:用车灯照明。当时货车是车头朝东,呈东西方向放着,被告用自己的小工具车从车后(西)向货车照明,灯光晃眼,根本不能看清工作现场。原告等在微弱晃眼的车灯(车灯根本照不到工作现场)下开始了卸车。当时邵XX把玻璃箱打开去洗手,原告和崔石锁上车准备卸车,原告从车上从西向东(车头朝东)走过时,悲剧发生了,原告被重约两吨的玻璃从车上砸到车下不醒人事。后被被告等用120急救车送往市中心医院。 原告在被送往医院的第二天(9月21日)早上,医院催缴医疗费5000元,被告9月21日下午到医院缴了2000,从此再没有去医院看过被告一次。期间医院多次催缴治疗费,原告在无奈的情况下临时借了亲朋的一些钱看病,由于原告家庭负担重,上有年迈的母亲,下有三个尚未成年的孩子,平时只靠原告一人打工养家,在住院期间医生要求做的一些检查和治疗由于无钱都被原告拒绝了。由于无钱治疗,不顾医生等阻拦,在病情并未治愈和康复的情况下,只好提前出院。

其他 2008-11-17 00: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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