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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是国土局提供的 里面第十大项注明项目规划变更要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 而开发商跟规划局申请并重建更改了项目 而我们业主并不知道  后来要维权才发现有一纸补充协议约定了业主因为项目规划的变更 可以退房但是开发商只退本金对买受人支出的其它费用不做任何补偿我觉得项目规划变更要通知业主 这是开发商的主要义务 免除自己主要义务,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该条款无效可以这样认为么 如果该条款无效我可以争取到什么样的赔偿主合同里只注明了逾期退房赔3%项目变更未有明确赔偿事项 房款全额已付还未收房产权已是我的

其他 2015-05-14 20: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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