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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公司,与某国企签订采购合同,后来该独资公司注销,但仍然履行着原合同,且对方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没有提出此异议。请问,公司注销后,其原权利义务是否可以由原股东个人人承担?

其他 2015-09-16 14:2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召开股东或股东代表大会,决议是否注销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如果是五人以下的公司可以购买对方股份,或者申请破产就是了
  • 注销后,公司主体资格不存在,股东也没有责任承担责任
    【追问】但是收货方一直和供货方进行着交易,并没有提出异议。那么双方签订的供货合同是否有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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