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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弟因养鱼纠纷被人(5、6个,手持木棍、斧头)殴打,致头部、胸部,肘部、腿部受伤,至今仍在医院接受治疗,请问,这种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行为属那类犯罪?应怎样量刑?另外,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是怎么回事?应怎样赔偿?另外,我还要反应一个情况:当地派出所在接到报警后,本应10分钟完全可以到达的路程,而20分钟还没到呢,致使本该避免的流血事件不可避免的发生了?为什么犯罪分子会在警车面前大摇大摆的走掉,而派出所不闻不问?我怀疑:派出所跟犯罪分子是不是一伙的?我更怀疑:这些犯罪分子会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我要问一下,当地派出所这种包庇、纵容的行为是不是犯罪行为?谢谢!

刑事辩护 2008-11-17 09: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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