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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儿子在全寄宿制学校上学,2006年9月4日晚自习时,他坐在靠墙的位置,一只脚稍放在走廊口,坐在他后面的同学拿着作业以很快的速度跑上讲台交作业,被脚绊了一下,摔倒。后及时送到医院治疗,判定骨折,治疗恢复。07年12月,伤者手不舒服,经鉴定,为10级伤残,对方要求我赔偿。我校在晚自习上有明确纪律,不许随便走下座位,且当时有值班教师在讲台上值班。请问,我儿子有无责任?

其他 2013-07-09 21: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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