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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房地产开发商急欲销售其开发的某住宅区的最后1套别墅,遂打电话向乙、丙、丁发出售房要约,并声明该要约的有效期为2个月。要约发出后第10日,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该别墅,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第20日,甲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第23日,甲又与不知情的丁签订了买卖合同。第25日,该别墅被意外焚毁。 1.甲与乙、丙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 原理是什么 2.甲与丁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原理是什么 3.别墅意外焚毁的风险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4.若房屋未焚毁,法院应确认该房屋为谁所有?丙是否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为什么

其他 2008-11-19 10: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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