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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ABC我们三人到成都市旅游,旅游时我们结识了包的朋友兴安。后又与兴安及他的朋友吴XX一起吃晚饭,吃饭交谈时兴安说起他对成都LED广告方面的业务比较熟,利润也很可观。因我们三人曾在呼市做过广告运营所以对成都的LED广告业务产生了兴趣,吴XX就介绍其女友杜X给我们认识说她在这方面很有经验和门道。杜X说她不仅有经验而且有门路,能给我们办理全部合法手续,但条件必须是好处费要先行支付给她本人。我们在成都没有熟人,对成都的LED广告流程也不太熟悉便在其虚构这些事实的情况下相信了杜X的谎言,于2012年7月16日支付给杜人民币壹拾万元作为她个人前期的劳务费;同年7月18日从转账给杜X人民币贰拾万元整作为她所谓的中间人濮XX的劳务费,并且在7月17日在银行分两次提取现金人民币共计十五万元给她。同年8月10日,杜X又说濮XX介绍的樊XX可以办理此事,条件是要预先支付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于是我们在2012年08月10日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经网上银行转款给杜X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综上我们总计支付给杜X人民币:壹佰玖拾伍万元整。并且在此期间听信了杜X的要求让我们成立公司并与大厦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签署了租赁协议支付了人民币伍拾万元的租金。之后我们公司于2014年6月12日与杜X、樊XX补签委托代办手续备忘录约定了截止2014年10月30日如果还未能办理下来全套合法手续,将无条件退还全部款项。2014年11月5日我们三人前往成都市城市管理局咨询,杨XX及连XX拿出2007年4月5日的成都市规划委员会的会议纪要以及2013年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复的(2013-2020年)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明确表示此项业务审批手续早就已经停止办理,任何人根本不可能办理下来审批手续。至此我们三人发现已上当受骗,积极催促杜、樊二人还款,杜X分2次共还款贰拾伍万元整,樊XX还款贰拾壹万元整,余欠人民币壹佰肆拾玖万元至今未还。

其他 2015-05-18 20:3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这个可是构成诈骗,但刑事案件一般在犯罪行为地即成都管辖,你们可以到成都报案;你们若有上述欺骗你们的行为人的证据,也可以提起民事赔偿,但个人觉得,这已经构成刑事案件,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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