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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工种车辆驾驶,在南宁白马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从事营运司机。在2010年5月1日发生意外交通事故造成客伤。按公司规定事故当事人座岗3个月,期间因为旷工公司在2010年8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办理解除手续时公司要求我交付事故费用15317.60元。 1 公司处罚客伤事故全额30%的规定是否违反《劳动法》? 车辆是有保险的,公司的损失因该是保险免赔的那部分,这部分公司有权向当事人索赔。车辆意外是不可预见的,尤其是城市交通。而车辆会有意外发生是可预见的事,公司对车辆不全保,损失的这部份由驾驶员负责。这种做法可否视为公司的不作为,对劳动者的权利侵犯。 个人觉得车辆保险不属于劳动法里,而这发生的经济损失由劳动者负责。公司有义务保护劳动者的权利,而这规定就不能保证劳动者的权利,又没有其他规定补和完善。认为是无效的。 3 我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可以我能申请哪方面的仲裁?

仲裁 2010-09-15 23: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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