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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属正式工。目前单位因种种原因为由,撤消了了我所在的部门,把我们划转到了其附属公司。但在合同执行期间,以后的工资要按照2014年的标准,薪酬福利要按照2015年的标准发放,不能按照原本公司的工资标准,且要求我与附属公司签订岗位聘任协议,但协议中无我劳动合同的主体方,请问此种是否合理、合法,我应怎样进行维权?

其他 2015-05-22 22: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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