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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一名在职职工,1979年参加工作,1980年发生工伤,2004年在南京市劳动局伤残鉴定为6级(属于老工伤)当时单位没有赔偿,现在我想要求单位赔偿,这是否符合相关的文件规定,能得到怎样的工伤赔偿待遇。谢谢!

其他 2015-05-23 13: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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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级工伤赔偿包括:(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16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8.5万元。
  • 您好,现在主张赔偿恐怕已经过了时效了
  • 您好,具体看什么情况。
  • 到当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咨询 参考 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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