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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法律专家们:你们好! 我(原告)因与妻子感情不和,于2007年3月向我们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妻子(被告)离婚。因被告不能生育(但在起诉离婚时不是因为这个),我们收养了被告姐姐(在一个乡镇中学教书)的第二个孩子(女孩),没有收养证明,但是我的户口本上已经明确写有该女孩是我的长女,到我起诉离婚时这个女孩已经11岁了,当时就被原告姐姐没有通知我就给带走了,至今我也没能见到我的这个孩子。 2008年5月20日,一审法院通知我弟弟去拿判决书(判决书的落款日期是2008年4月11日),判决我和妻子离婚,被告的承包地和婚前家具以及婚后我们买的彩电、洗衣机等家用器具全判归被告这我异议,但是把我和被告的共同财产一栋两层五间的楼房也判归被告所有,仅仅要被告给我10000元作为补偿,法院判决书的理由为“鉴于该栋楼房不宜分割使用,经本院征求意见,原告表示该栋楼房价值约30000-40000元,从照顾妇女角度,且被告离婚后生活存在一定困难”,故作上述判决。其间,一审法院没有对该栋楼房依法进行价值评估,而被告也没有主张要楼房,仅仅要原告拿出5万元钱作为补偿,原、被告均住在偏远农村,而该楼房价值最多也就是值6万元,原告愿意出3.5万元,但是最终法院却把房子判给了被告。 我不服,于2008年5月底向本市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仅仅调节了一次(仅仅20分钟的时间,就一个审判员和一个书记员在庭),也没有去对楼房依法进行价值评估,也没有征求我和我的代理人的意见,我于2008年9月20日去中院问案件情况,审判这个案件的人才说可以拿判决书了,我拿到判决书一看,落款日期为2008年8月12日,署名处多了一个审判长和另一个审判员的姓名,而这两个人我们一直都没有见过。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的原判,不过,二审法院在陈述判决理由的时候比一审判决时又多了一些:被告无子女、无住房、生活困难可想而知,并且说我们要求对房屋进行依法分割与法不符等。对此,我们表示强烈不满,曾到法院找审判这个案子的法官问问情况,谁知道他们都说了一句话:你们不服去抗诉啊! 还有几点需要说明的是:我1973年5月10日出生,与被告1993年农历11月16日(阳历1993年12月下旬)举行结婚仪式,至今一直未领结婚证,结婚时我的年龄不到21岁,在法律上属于事实婚姻还是非法同居?如果属于非法同居,我是否可以重新向法院提起诉请,对我离婚案件重新定性(法院以事实婚姻定性来判决的)?当时一审法院也没有要求我们去补办结婚证! 我和我前妻的楼房是在我父母的宅基地上盖的,宅基地证上明确写着我父亲的名字,我父母也没有说把宅基地给我,我父亲有权继续使用并拥有该宅基地的权利吗? 被告1971年出生,无疾病,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有承包地2亩,离婚后和我条件一样,她算是生活困难吗?而按照法院的判决,我无家可归了,抗诉时能算做一个理由吗? 我是先提出离婚,而我属于无过错方,法院、被告、被告代理人均口头多次造谣说我在外面有妻小,我很无奈,我该如何维护我的尊严? 一审时,在开庭辩论时,我的代理人明显占理由充分的立场,而被告及代理人的一些举证和陈述均被推翻,可结果却对他们有利,郁闷啊! 所以恳请各位法律专家给以帮助,我感激万分,现在我只有通过向检察院抗诉了,但是不知道怎样陈述理由,不知检察院是否能立案,又怕被告靠关系而导致最后我仍然败诉,我别的不求,只求我们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能依法公平的判决,但是这样的要求能得到实现吗? 被告到现在也没有履行判决中的金钱支付义务,我们能要求法院执行吗?这影响我们抗诉吗? 再次恳请法律专家,我的申诉应该从哪几个方面着手,希望大吗?请指点和赐教,谢谢!!!

离婚 2008-11-17 16: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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