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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儿子今年15岁,在2015年的4月21日中午13:40骑自行车去上学,在路上与一个72岁的老太太发生碰撞,老太太是步行,而且是在行车道上,我儿子是由西向东行驶。老太是由东向西步行,我儿的自行车车闸有点不灵活,没刹住自行车,撞了老太太,老太太到了,磕到头了,大约过了几分钟老太太开始呕吐有人拨打了120救护车,送到医院进行抢救,头部动了手术,脑颅出血,手术成功了,术后才发现脑干也出血了,我们问了医生,说可能是植物人。老太太哪边让我们出钱救人,可是我们没钱,向亲戚借了两万块钱给交了住院费,现在是借不到钱了。现在没办法了,就让她们去起诉我们。我想问律师,现在我老公名下有两套房子,一套是农房,有他父亲居住,一套是我们三口居住,是楼房,是交了首付买的,现在还打贷款,一个月2000块,如果他们起诉我们法院会给卖房子吗?如果我跟老公办了离婚,儿子的抚养权归我,我什么都不要房子还在老公名下,法院还会把房子拍卖吗?请速回,谢谢了!

刑事辩护 2020-01-15 22:4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会的。还是会的。
  • 重新分割财产,这种要求需要符合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关于孩子的抚养权,你可以提出孩子归男方不利于孩子成长,要求孩子的抚养权。
  • 一、根据《婚姻法》第36条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对于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的问题,可以归纳如下: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的抚养问题。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都处在哺乳期,一般随母方生活。(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二、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处理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1)夫妻一方特有财产的处理:夫妻一方的特有财产,归个人所有。
      (2)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一套房子不会执行,按照双方过错划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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