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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资格”文件中指出“如果女方在娘家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入赘婿户口迁入并实际在女方生产生活的,应享有入赘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这上面,没有牵扯入赘婿户口问题,我想知道,如果“入赘婿”是2000年以前买的小城镇户口,在一家不属于大中型规模的民营企业上班,1年签一次合同,这样的情况下,他应该享有土地补偿吗? “入赘婿”户口在“入赘地”,而且在女方家生活。 非常感谢!

其他 2010-09-17 21: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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