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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二手市场看好一辆车,在与二手经营者签订合同时合同名称是《二手车辆委托销售合同》,合同内容是:委托方为二手经营者,委托出售凯美瑞一辆{下面有一些车辆的信息和价格};购买方是我本人。后来,我将车款给我二手经营者,车过户提走。现发现当时原车主也是收了二手车经营者的款后签订同样的委托合同,并且,二手经营者将车卖给我时是有赚到中间差价的,而非由原车主给他服务费。那二手车经营者的行为就不是居间关系了,完全是买卖合同关系了。问:我现在车辆有问题想起诉法院,能在诉讼请求中将这个委托合同的性质认定为买卖合同吗?

其他 2015-05-25 14: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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