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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因经营困难向乙借款,双方约定转移甲公司80%的股权到乙名下作为质押担保(按甲公司当初收购其他人股权的金额计算,该股权价值是借款金额的十倍),如到期甲公司不能偿还借款本息,自愿放弃该股权,同时在工商局办理了变更股东的登记,等甲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后再将股权返回。现甲公司没有按约定时间归还大部分借款,乙按约定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并扣划了二分之一的借款金额到法院,请问现在乙能否按约定成为甲公司真正的股东(之前未参与管理经营、分红等),如乙是甲公司的股东,那么甲公司相关人员转走资金的行为是否涉嫌挪用资金或者职务侵占罪?

其他 2015-05-25 21:39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好 你描述的情况有点复杂 如果你们已经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实际上乙方应及时甲方公司的股东,构成挪用资金或者职务侵占属于个人犯罪违法单位犯罪。建议到律师事务所详细咨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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