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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和公婆共有一套房屋A,以下简称A,共有的概念是:1.房产证上有他们三人名字.2.A的首付房款是卖掉原来他们三人居住的上海市公共租赁房(就是每年要交政府租赁费的那种)3.目前部分房款还在老公公积金贷款名下。现在公婆要卖该房,利益分配上说一定要扣除原来房屋首付款后,即首付的金额要全部归还他们,还有扣除公积金剩余本金,再/3,来分配。请问法律上是否合理?(本人的理解是只应该扣除公积金剩余本金,而首付,老公也有份,所以请问,之前那套被置换的公共租赁房,就是老公从小和父母一起居住在上海的房子,老公是否也有权益享受)

离婚 2015-11-11 02: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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