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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0年于公司签订出租车买断合同,于2007年初按政府规定提前更新,新车买回后,公司又拿出一份合同让签,如果不签就不能营运,因为车辆在更新时照交管理费,无耐下与公司签了第二份合同,因为有第一份买断合同,第二份合同就没有仔细看,后来发现第二份合同内容是公司收回车辆使用权。请问这种官司应怎样打?需要什么证据?有无打赢的希望?

其他 2013-07-09 21: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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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你可依据此条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撤消该合同对收回使用权的约定
  •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你可依据此条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撤消该合同对收回使用权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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