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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与邻居多次发生土地边界纠纷,我们双方都是与他人私自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主要矛盾是我与邻居为十一堵土墙争执不休。我与农民甲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中明确那十一堵土墙属于我对土地使用权限范围。邻居与农民乙(已过世)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中明确那十一堵土墙属于他对土地使用权限范围。当年那十一堵土墙是我的签约人农民甲用土打成的墙,,邻居的签约人的儿女也承认那十一堵土墙在我的使用权内。我向村委会提出法律维权。处理结果是那十一堵土墙作为公共墙。我咨询了律师要维权必须有土地使用证,或者宅基地证,否则法院也很难维权。既然双方签约人及家属都证明那那十一堵土墙在我的使用权内,我还有其他办法吗?如何维权?

其他 2020-05-08 21:38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农民私自签订的合同有法律效力
  • 您好!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宅基地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而且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犯。宅基地是可以转让的,依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物权法》第155条及有关政策,有条件的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不为法律所禁止。需具备的条件有:(一)转让人拥 有二处以上的宅基地;(二)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三)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四)转让行为征 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强调一点,以上条件应同时具备。
  •   宅基地使用权能否收回?  宅基地使用权属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种,虽然《土地管理法》未明确规定哪些情况下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但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管理地方性法规作了明确规定。  如《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按照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盖,超过两年未建成使用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宅基地的,应当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使用”。对不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超过法定标准占用宅基地的;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六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等省级土地管理地方性法规,对收回多余宅基地使用权作了规定。
  • 你好,关于农村宅基地纠纷如何处理,原因是因为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宅基地,侵犯了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而引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以行政案件立案审理。法院主要审查土地管理部门在作出审批宅基地手续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是否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因而,土地管理部门从实体处理到审批程序各个环节中,只要有违法的情形存在,人民法院就应撤销宅基地使用执照或责令土地管理部门重新作出审批。对于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的宅基地属他人承包地、自留地,侵犯第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受案后,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所审批的宅基地是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无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有无考虑土地承包权三十年不变的规定等具体情况,作出撤销或者维持审批文件的判决。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用地建房,侵犯了集体或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对于能够确认村民建房未经审批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的非法用地建房,并且侵犯了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如影响邻人房屋通风、采光、通行等情况的,人民法院既可以作出排除妨碍、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的民事判决,也可以中止诉讼,建议土地管理部门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退出土地的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在审理非法建筑物买卖、确权等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时,应注意只能裁决建筑材料的所有权,不宜明确非法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
  • 仅仅是涉及土地使用权的话,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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