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客户张某于2008年12月3日,2009年4月30日,2009年11月2日,分别与公司合作共计6万元。若有意外,由罗列和王燕共同负责赔偿

其他 2012-08-09 20:05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没有特别说明是一般保证,就推定为连带保证。
  • 1、首先应当由公司承担责任。 2、如果公司资产不够偿还债务,根据《公司法》规定,出资不实的股东有可能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3、如属抽逃出资,严重的可以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4、建议委托律师积极应对。
  • 应当是连带责任.
  • 如果没有特别说明是一般保证,就推定为连带保证。
  • 一般保证。
  • 如果没有特别说明是一般保证,就推定为连带保证。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成都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6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