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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逾期交房二年,合同约定逾期60天后违约金为本金的日万分之三,本金在26万7千左右,而今开发商以违约金过高为由,向法院提出重新约定,并以当地的房产租金评估有关单位评估的租金价格为依据,如我买的55平方的房产本来按照合同的约定每月违约金应得赔付为2380左右,而租金的评估则是849元,法官的态度明显偏向这一评估,请问:我如何维持我的应得权益?

其他 2010-09-19 23:54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属于标准化的格式合同。如果是的话,你完全可以依合同主张百分之三的违约金。不需要降低。合同纠纷是我的专长,如需要法律帮助,可来电话与我联系。
  • 你们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不能以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违约金。建议携带合同,当面咨询。请预约。
  • 可以委托律师处理,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不是明显超过实际损失是不应调整的
  • 法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份高于实际损失的,可以申请法院酌情降低,这是开发商一方的权利。日万分之三肯定是过高于实际损失了,适当降低有理。但完全以租金的数额为限,仅等同于实际损失(考虑到延误了居住,带来不便等因素,实际上还不够实际损失的数额),显然也过低了。可以向法官说明,并提出自己的主张。以租金的一倍半为宜。
  • 你们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不能以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违约金。建议携带合同,当面咨询。请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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